问题:
敝司系一家日资企业,全资控股母公司为日本企业(外国企业)。以前,日本母公司在中国提交申请并取得一项中国发明专利。随后,基于内部资源调配,敝司与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项专利权由母子两家公司共有,所持份额比例各占50%。现在,因内部原因,敝司已无需再持有该项专利共有权,拟将专利权人变更为仍由日本母公司单独享有。请问贵局: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的情形?是否需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许可证?
回答: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日资企业与日本母公司之间专利共有权变更的情况是否属于技术出口,以及是否需要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许可证,以下是我的分析:
不属于技术出口的情形。
技术出口,通常指的是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技术向境外转移的行为。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虽然涉及日本母公司和在华日资子公司的专利权变更,但这一行为发生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且专利权始终在中国境内有效。因此,这种专利权人由共有变更为单一持有的行为,并不构成技术向境外的转移,即不属于技术出口的情形。
不需要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许可证。
由于上述变更行为不属于技术出口,因此无需按照技术出口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登记证或许可证。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技术出口的定义、范围以及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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