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中的新颖性对比文件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请问这种对比是合理有效的吗
回答:
在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中,新颖性的判断是基于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而非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因此,将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对比文件,通常是不合理且无效的。
综上所述,将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对比文件是不合理且无效的。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时,应选择与其技术领域相关、能够反映现有技术水平的专利文件或非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同时,应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将实用新型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对比文件进行单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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