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程序中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旨在清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以释放资源供其他申请人使用。以下是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1.商标应当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商标必须已经完成注册,并且自注册公告之日起至少已经过去了三年时间。
2.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在连续三年的时间段内未被实际使用。“连续三年”的关键在于连续性,如果在这三年中有任何时间段使用了该商标,则不满足撤销条件。
使用证据
1.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在过去的三年中已经被实际使用。使用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的使用,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对该商标的使用。
2.非商业性质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权利声明等非商业性质的使用通常不被认为是有效使用。
特殊情况
1.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如果没有使用商标,但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商标局可能会不予撤销。
2.品牌铺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一些品牌铺设活动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例如开设官方网站、微博账号等,即使这些活动并未涉及具体产品的销售。
撤销程序
1.撤销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只要该商标满足上述条件。
2.提供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两个月)提供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3.决定:商标局将在审查后作出决定,如果注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商标将会被撤销。
撤销后果
1.丧失商标权:一旦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用权。被撤销的商标可以在市场上被其他申请人重新注册。
总结
商标撤销程序中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条款旨在确保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商标注册后长期闲置。商标注册人需要注意保持商标的持续使用,并妥善保存使用证据,以防止因未使用而被撤销。同时,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不使用理由,也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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