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发生在商标的设计或标志包含了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时。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优先原则通常指的是“在先权利原则”,即在两个或多个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取得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哪个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
权利优先原则概述
1.在先权利原则:如果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在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么这个著作权就被视为在先权利。在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时,如果著作权人能证明其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那么该著作权将享有优先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明确了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著作权。
具体应用
1.系争商标与在先著作权作品的关系: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那么这种使用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商标注册人需要证明自己并非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证明自己有合理使用或独立创作的依据。
2.接触可能性: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接触过或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3.举证责任:著作权人通常需要证明其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并且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构成了未经授权的复制或改编。
法律实践: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著作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商标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著作权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商标。
2.赔偿损失:著作权人还可以要求商标权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3.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局可能会撤销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商标注册。
总结
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处理主要遵循“在先权利原则”,即保护在先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其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那么该著作权将会享有优先保护。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重要的是确保在申请商标时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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