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同一法人名下注册的商标许可授权给其中一家使用,签订使用许可授权协议加盖两家公司公章,不提交商标局备案是否就可以使用?
回答:
对于同一法人名下注册的商标,许可授权给其中一家公司使用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方自愿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合法行为。关于是否必须提交商标局备案以及不备案的后果,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双方自愿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没有经过备案,通常也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这意味着,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身不需要备案即可生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为了确保商标使用许可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并降低法律风险,建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这不仅可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综上所述,虽然同一法人名下注册的商标许可授权给其中一家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使用许可授权协议并加盖两家公司公章后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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