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它主要用来防止某些标志被注册为商标,如果这些标志的使用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根据中国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下是该条款适用的一些关键点和示例:
1.适用范围
兜底条款:该条款被视为一种兜底条款,用于补充其他明确禁止的事由,例如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民族歧视等。公共利益:仅适用于社会公益,不宜用于保护个体私益。如果某个标志的使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则可能触发“不良影响”条款。
2.适用标准
标识本身的含义:主要基于标识本身的含义来进行判断。商品或服务:通常还需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型进行综合判断。特定民事权益:不适用于仅侵犯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主观恶意:不需要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实际影响:不需要实际产生的不良影响,只要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即可。
3.实践中的应用
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例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国家重点项目或工程名称:含有国家的重点战略或建设项目、工程名称等名称的商标也不得注册和使用。道德风尚:如果一个商标可能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可能被视为具有不良影响。社会变化:随着社会的变化,某些原本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标志可能会因为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被视为具有不良影响。具体案例:“微信”商标异议复审案、“MLGB”商标案等都是实践中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具体案例。
4.学术观点
不同定位:学术界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位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它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条款,有的认为它是整个第十条第一款的兜底条款,还有的认为它是规制商标授权绝对禁止事由的兜底条款。
5.实践中的争议
概念模糊:由于“不良影响”的概念相对模糊,在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常常引发争议。动态变化: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不同,对“不良影响”的认知也会有所不同,这导致了适用标准的多样性。
总的来说,“不良影响”条款的应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可能会有所变化。企业在申请商标时需要注意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争议的标志,以减少被驳回的风险。同时,对于商标局和法院来说,准确理解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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