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在2020年底前,生产者仍然可以使用原来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然而,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应当使用新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了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原标志的使用被允许有一个过渡期,直到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使用旧标志的产品仍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但在此之后,所有新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如果在过渡期内生产的带有原标志的产品,在2020年12月31日后仍然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直至售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继续生产带有旧标志的产品。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使用人需遵守新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自2021年起,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应遵循新标志的使用规定,确保标志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地理标志的权威性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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