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法中,“恶意抢注”通常指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恶意:申请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被抢注的商标已被他人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是否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贸易、合作、地缘或其他关系,从而知晓对方的商标。
2.客观证据: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市场反响等。被抢注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
3.综合因素:申请人是否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是否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其他相关条款:《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商标的使用历史、申请注册的情况。在先使用该商标者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是否为合法使用。商标的独创性。
综上所述,恶意抢注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以及被抢注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因素会被综合考量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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