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七O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原产地地理标志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行唐大枣、南陵大米、连江海带、汩罗粽子、溆浦瑶茶、紫金春甜桔、忻城糯玉米、德源大蒜、紫云春茶、且末红枣等 10 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产地地理标志受理”。
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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