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代理的案子2017101022143的审查意见,在系统中每次下载都出错,然后我又电话要求重新发送,还是无法下载,反映过三次了。本想从中国电子申请网中申请纸质,也无该文件的电子发文记录。由于审查意见是有期限的,一直无法下载,可能会错过答复期限,为保证申请人的权益,现请求发送纸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能同时发送到上述邮箱一份备案更好。
回答:
如遇电子申请相关问题请拨打010-62356655转3进行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专利申请文档中按照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内容,如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和决定书等文件的查阅和复制。请求人通过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可以了解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相关信息。
请求办理的条件: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请求办理方式:
(1)请求人办理专利文档的查阅复制,除通过事务服务窗口、邮寄方式提出请求外,还可通过电子方式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cnipa.gov.cn)提出请求。
(2)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请求人可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cpquery.cnipa.gov.cn)自行查阅。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可以查阅的文件,不再出具文件的复制。
(3)对于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公众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查询,网址:http://reexam.cnipa.gov.cn/。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专利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证复印件。
(3)社会公众复制文档,需提交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4)必要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5)以证明方式出具的复制文档,应在《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中说明证明文件用途。
收费标准:
以纸件证明方式出具专利复制文档,按照每件专利收取30元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以电子方式以及纸件非证明方式出具专利复制文档不收取费用。
自2017年7月1日起,为适应新的业务办理收费标准,明晰业务分类,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专利文档查阅”选项一般情况下,只为业务请求人提供电子形式的专利文档,不收取费用;“专利文档复制”选项,为业务请求人提供纸件形式的专利文档证明文件,收取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请求人提交请求时,请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选择相应服务方式。
注意: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广大请求人,“专利文档查阅”只提供“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未提供的文件信息。
请需要进行专利文档查阅的请求人,先行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系统(cpquery.cnipa.gov.cn)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专利文档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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