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名称为温州海诚光学有限公司,申请了一项名为眼镜(四)申请号为201930171863.9的外观设计专利,因内部人员变动,无法第一时间缴纳专利年费,从而使该专利丧失权利。我公司知晓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办理恢复程序并缴纳相应费用,该恢复程序时间截止日为3月25日,我公司从3月23日就将相关材料由邮政EMS快递寄出,其中的单号以及物流信息均可证明寄出时间。但是审查人员一直坚持需要邮寄面单材料,除邮寄面单材料外其他文件均不认可。现在信息化程度逐渐提高,我公司在邮寄时,邮政公司均已采用二维码下单并网上填写,在我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二维码下单纸质原件,邮局发票以及邮局打印证明文件后,审查员还是不认可该邮寄信息,对于近几年强力推行的政务改革,只跑一次项目,审查员该项做法实在令人费解。在不认可所有证明文件的前提下,一直坚持过时且让人无法提供的邮政材料,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和党和政府所推行的政策背道而驰的。
回答: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文件,以收到日为递交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文件,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递交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文件,以收到日为递交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文件,其邮寄日或者实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递交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文件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要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恢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书应当填写一式一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当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法人未委托代理人时应当填写联系人;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附具该文件复印件;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可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其他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邮寄或递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如仍有疑问,可致电我局客服中心进行咨询,电话:010-6235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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