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2111105XXXX,由于第一次采用电子申请,不熟悉具体操作流程,提交专利请求书时,没有附带费减请求,等到收到缴费通知书以后,我才办理了费减请求和备案,请问能不能现在减免申请费?
回答:
请求专利费用减缴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先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中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故,信中所述申请号申请费无法减缴。如有疑问可拨打专利局咨询电话010-62356655转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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