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专利转让的,专利审查指南有一项写到: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我咨询了我们地方的商务局(深圳),只接受企业对企业的,不出具个人的,那这样子我们的专利该如何才能转让出去呢(排除掉把专利从个人转到企业的这种做法,还有其他方式可以走吗),比如说我们还是按程序流程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然后审查员在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上表明地方商务局需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不一定非得是《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只要是一份证明就可以呢。)
回答: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如仍有疑问,您可递交《意见陈述书》与审查员进行书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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