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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取得注册人发出的《证明商标使用证》,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不得拒绝许可符合条件的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并在准许使用的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且予以公告。
商品符合使用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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