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号201520547338.7,本人已于缴费申请通知(发文序号:2015072900446190)缴费期限通过银行汇款,却收到通知书(发文序号:2015102300882770),说未在期限内缴费,后来在网上查到要把信息和汇款单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才可视为缴费。但这并未在缴费申请通知中说明。 我要求免费恢复权利。
回答:
银行汇款后发传真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银行系统的原因常常出现申请人在汇款用途栏中写明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以及分项金额等信息转至我局帐户时并未能完整保留,造成款项无法入帐,但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有申请人不发传真也成功汇款至我局的,因此保险起见才建议银行汇款当日发传真,此项措施并不是做为强制性要求,而且传真件是复件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将此建议写入缴费通知书,此外提醒您,如果您在期限内汇款,汇款金额正确并且在汇款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正确写明了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以及分项金额等信息,最后因为银行的原因造成信息没有传输至我局费用退回的,您可至银行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您在期限里已按要求正确缴纳了费用并写明了相关附言,是因为银行的原因造成费用退回的,将该证明文件与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同提交,同时补缴年费、滞纳金,等待审查员审批确认是否仍需要缴纳恢复费。如仍有疑问,请您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10-6235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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