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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热点回应:精神文化产品能否申请实用专利

2022-07-27 15:05:31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35

问题:

在社会的发展中,人民变得浮躁、自我,人民在追求现实价值,却忽略了社会问题,疯狂的满足自我只会让社会更加无规则与秩序,以爱我们可以创造戒指让黄金与钻石赋予爱的使命,由此可以看出,价值的源泉在于文字的概念,价值的根本从无到有,让产品与文字文化相辅相成,为此我想请问社会价值观为精神文化主题的概念产品可以申请专利吗?

回答: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您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最终能否被授权,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审批流程审查后确定。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 ),参阅首页“政务”栏→“政策法规”→“专利”→“法律及行政法规”及首页“专利申请指南”,认真阅读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申请须知等,了解申请专利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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