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申请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等文件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有一种是由于专利代理师未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导致。
下面以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通知书案例进行演绎。
【案情介绍】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浮块’,其技术方案中包括‘所述浮块的材料设置为泡沫铝、玻璃纤维或泡沫铝及玻璃纤维组合材料’,其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该实用新型专利是申请人委托他所代理,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人委托笔者继续完成该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答复工作。
笔者通过查看原始申请文件,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始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洪屏障用过滤网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浮块的材料设置为泡沫铝、玻璃纤维或泡沫铝及玻璃纤维组合材料”;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该浮块要随着水位线上浮,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提到“所述浮块的材料设置为泡沫铝、玻璃纤维或泡沫铝及玻璃纤维组合材料”。除此之外,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其他对该浮块构成的描述。
在仔细阅读原始申请文件后发现,本申请中并未记载这些材料具有一定的结构连接、排列关系,也未记载这些组合材料是现有的组合材料,的确会使人认为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因此,带着疑问,笔者联系上申请人。
经过沟通,原来,申请人本意是要保护浮块的结构而非浮块的材料,其在交底书中撰写了“用钢板做浮块,然后在钢板里填充泡沫铝板和其他材料....”,其含义是:浮块的结构可以为钢材结构层,钢材结构层内部填充泡沫铝板层、玻璃纤维板层等的复合结构。
而撰写的代理人却将此部分理解成了“所述浮块的材料设置为泡沫铝、玻璃纤维或泡沫铝及玻璃纤维组合材料”。导致审查员产生了误解,大大影响了专利审查进度,甚至可能导致该专利驳回。
因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专利代理师着手撰写专利文件之前,这一步不可忽视,那就是——与申请人充分沟通!
首先,专利代理师在将申请人的材料整理后,为避免与申请人的思想有偏差,最好将个人理解的方案复述给申请人,不理解的地方要标注并询问;
其次,为避免明显的撰写缺陷问题,案件返稿前,代理人应检查,同时也建议申请人在收到返稿后及时审稿,减少因撰写失误导致专利驳回。例如上述案例中,申请人要保护的是浮块结构中含有钢板,说明书中却并未指出浮块结构中含有钢板,由于没有修改依据,申请人后续也无法将此部分修改,导致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实际的方案有偏差,导致方案不是申请人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另外,作为专利代理师,应熟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夯实专利基础知识。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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