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2款中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如下解释: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法,即,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那么,如果遇到权利要求书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且申请文件中也完全没有记载该必要技术特征,无法通过增加技术特征的方式来克服的情况下,审查意见应该怎么答复呢?
【案例演绎】
涉案专利基本信息:
申请号:2019106866890;发明名称:一种有机硅液体光学胶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授权公告日:20220309。
一种光热双重固化的有机硅液体光学胶组合物,包含如下质量百分含量的组分:
乙烯基硅油50%~70%
乙烯基MQ硅树脂8%~20%
乙烯基MDT硅油0%~20%
端含氢硅油5%~20%
催化剂0.001%~0.005%
抑制剂0.001%~0.005%
所述催化剂是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包覆热固型Pt络合物催化剂或/和热固型Pd络合物催化剂。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具体地,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光热双重固化的有机硅液体光学胶组合物。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4-5、40段)中记载了:催化剂是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包覆热固型Pt络合物催化剂或/热固型Pd络合物催化剂、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是含环氧基团的聚硅氧烷;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本身是具有光催化活性,作为本体系中的光固化催化剂,在紫外光下被激活,引发体系发生光固化反应,同时释放出被包覆的热固型催化剂,催化体系发生热固化反应。对此,本领域公知,在紫外光照射条件下,环氧基虽然自身可被光固化,然而其光固化需要体系中存在阳离子光引发剂,并且,环氧基自身也不能提供自由基催化其他物质进行光固化反应。因此本申请声称含氧基团的聚硅氧烷作为本体系中的光固化催化剂,在紫外光下被激活,引发体系发生光固化反应与本领域技术知识相悖,根据本申请记载,本申请实际起催化作用的热固型Pt络合物催化剂或/和热固型Pd络合物催化剂,因此,本申请只能热固化,其所涉及到的实验数据存疑,不能作为评判具有创造性的依据。
显然,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添加阳离子引发剂,而正是由于缺少了阳离子引发剂才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阐述的“双重固化效果”中的紫外固化不能够实现。因此,在此处说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是添加了阳离子引发剂并没有任何的记载内容可作支撑,即使强调添加了阳离子引发剂,也很难说服审查员老师。此外,之前与审查员老师电话沟通过程中,其明确指出:若直接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描述本申请添加了阳离子引发剂的描述,将导致修改超范围。
针对审查员指出的上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申请人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进行了争辩。
首先,指出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等推断得到。
具体地,虽然在本申请中并未记载体系中包括光引发剂(阳离子引发剂),但是本领域公知,在紫外光照射下,环氧基可在体系存在阳离子引发剂的引发作用下发生光引发反应,而在本申请记载了催化剂为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包覆热固型Pt络合物催化剂或/和热固型Pd络合物催化剂。其中,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红外照射测试结果“包覆处理的催化剂在2963cm-1、2900cm-1、1600cm-1、1410cm-1、1260cm-1、865~700cm-1、1130~1000 cm-1和910cm-1处有特征吸收峰。2963cm-1和2900cm-1是饱和C-H键的伸缩振动吸收峰,1600 cm-1和1410 cm-1是Si-Vi键的特征吸收峰,1260 cm-1和865~700cm-1是Si-Me键的特征吸收峰,1130~1000 cm-1是Si-O-Si键的特征吸收峰,910cm-1是环氧基团的特征吸收峰)”可知,本申请的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为含环氧基团的聚硅氧烷。且在该改性剂本身是具有光催化活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在体系中添加阳离子引发剂,从而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并且,由于具有紫外活性的含环氧基团的催化剂要实现光引发反应,能且仅能在体系添加有阳离子引发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地确定要实现本申请的具有紫外活性的含环氧基团的催化剂的光引发的技术效果,必须要在体系中添加阳离子引发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达到本申请预期的技术效果。
其次,申请人还进一步指出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可拆分成两个‘可分离’的两个产品。
具体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以具有紫外活性的聚硅氧烷改性剂为含环氧基团的聚硅氧烷作为“外壳”,热固型Pt络合物催化剂或/和热固型Pd络合物作为“内芯”的“双层”产品,该外壳是含环氧基团的聚硅氧烷,具有紫外活性,并且该物质在紫外光条件下,可在阳离子引发剂的引发作用下发生光引发反应。而在实际应用中,通过向本申请的产品体系中加入光引发剂(阳离子引发剂),可以促使含环氧基团的聚硅氧烷进行固化,从而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在实际应用时,可通过向本申请的产品体系加入光引发剂(阳离子引发剂)的方式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未添加光引发剂的光学胶组合物,而不是添加了光引发剂的光学胶组合物。且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想到在实际应用中添加光引发剂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在实际实验的过程中,是通过外加光引发剂到本申请的光学胶组合物体系中,从而测试出本申请的光学胶组合物的各项实验数据。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申请人的上述争辩,并同意权利要求1已包含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结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6.1.2节所列出的驳回种类可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专利审查中的驳回和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对该条的把握也表现出比较强的主观性。尽管《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员在判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考虑整个说明书,并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尽量做出相对客观的认定,但在实践中,审查员仍然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在面临申请文件全文均缺少了技术方案实现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且无法通过增加技术特征的方式来克服时,哪怕审查员驳回倾向态度强硬,也要据理力争,争取翻盘机会。
根据上述案例的启示,在针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问题进行争辩时,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分析: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等推断得到;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可拆分成‘可分离’的两个产品,这两个产品配合使用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根据申请文件以及该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特性预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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