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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创造范围

2022-08-31 13:58:24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421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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