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扫一扫,加我微信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
用户名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