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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侵权行为(第三十条)

2022-08-31 14:11:47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1967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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