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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注意事项

2022-08-31 14:46:11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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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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