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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

2022-08-31 16:07:08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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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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