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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不予受理专利申请文件说明

2022-08-31 16:50:30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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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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