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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规范

2022-08-31 17:42:15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929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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