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或商标权利耗尽,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指的是,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和转售。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同时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在以下具体情况下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的权利完全耗尽。商标权人仍然享有对商标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商品已经合法投放市场并完成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便无权再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和转售进行干涉。
此外,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来说,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商标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权利穷竭。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
在实际应用中,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有助于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市场竞争,同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平行进口问题中,如果进口商从国外合法渠道购得带有某商标的商品并进口到国内销售,且该商品在国外的销售已经导致商标权的权利穷竭,那么进口商在国内销售该商品通常不会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侵权。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在商品首次销售、产品来源合法、市场行为合规等情况下适用,旨在平衡商标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市场竞争。
扫一扫,加我微信
用户名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