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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缴纳专利费用种类

2022-09-01 14:19:50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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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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