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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第十一条--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转为国防专利申请

2022-09-02 11:03:25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405

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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