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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第十七条--国防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规定

2022-09-02 11:12:52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959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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