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知识百科 > 

国防专利条例第十二条--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022-09-02 11:04:46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541

第十二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扫一扫,加我微信

  • 刘经理
  • 0551-65771314
  • 18133652667
  • 1273194849
  • 安徽省合肥市井岗路电商产业园1期2号楼整栋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及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上一篇:国防专利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规定
下一篇:国防专利条例第十一条--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转为国防专利申请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

欢迎登录

30天内自动登录

通过邮箱找回密码 (注:已绑定手机号的,可通过短信登录后修改密码)

欢迎注册

验证码5分钟内有效

设置信息完成注册

手机号绑定多个账号

申请试用

验证码5分钟内有效
*标题分类
  • 买专利
  • 找服务
  • 提建议
*咨询内容
内容不能为空!
*您的称呼
内容不能为空!
*联系手机
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格式的手机号
*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咨询内容
内容不能为空!
*您的称呼
内容不能为空!
*联系手机
请输入正确格式的手机号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