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需提供以下中文书面材料:
( 一 )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书;
( 二 )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 在华联系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 三 )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 四 )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机构出具的产地范围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 五 ) 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 六 ) 检测报告: 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 证明申请产品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的检测报告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七)其他辅助证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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