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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包括:
( 一 ) 产品的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 二 ) 保护的产地范围;
( 三 ) 产品属性及其生产工艺过程;
( 四 ) 质量特色, 包括产品的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等;
( 五 ) 知名度, 产品在原产国 (地区)、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与贸易销售情况;
( 六 ) 关联性, 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自然或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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