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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 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分为予以受理、需要补正和不予受理三种。
( 一 ) 予以受理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报, 并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 二 ) 需要补正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补正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补正材料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织形式审查;
( 三 ) 不予受理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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