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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驳回的异议申请可以申请复审(第十六条)

2022-09-02 13:44:17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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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驳回的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双方, 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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