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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有必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第二十八条)

2022-09-02 15:14:21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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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 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 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 申请人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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