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与商标异议虽然都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定义和目的的不同
1.商标驳回:商标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从而拒绝注册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商标登记的合法性和秩序,防止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冲突。
2.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公告期内,任何个人或单位对已通过初步审查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众的利益,防止可能的权利冲突。
二、程序阶段的不同
1.商标驳回:商标驳回发生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是在商标申请初步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
2.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发生在商标初步审查通过后,商标公告期内,即在商标申请即将获得注册之前,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
三、提起主体的不同
1.商标驳回:商标驳回由商标局根据法律规定主动进行,商标申请人是被动接受者。
2.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可以由任何人或单位提起,不仅限于商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公众均有权提出异议。
四、法律后果的不同
1.商标驳回:商标驳回后,申请人可以选择修改商标设计或注册内容,重新提交申请,或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2.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成立后,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要求申请人与异议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五、处理方式的不同
1.商标驳回:商标驳回通常由商标局内部审查决定,申请人需要根据驳回理由进行相应的应对。
2.商标异议:商标异议需要商标局组织听证会或审理程序,异议人和申请人有机会提供证据和论据,由商标局作出裁决。
总之,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的法律行为,它们在定义、目的、程序阶段、提起主体、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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