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第十六条 对驳回的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双方, 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扫一扫,加我微信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
用户名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