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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需要整改和不予通过三种。
( 一 ) 审查通过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批准公告, 依法予以保护;
( 二 ) 需要整改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整改材料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组织技术审查或技术确认;
( 三 ) 不予通过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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