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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获得在华保护产品可以撤销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2022-09-07 14:48:22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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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 存在下列情形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一 ) 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 二 ) 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 三 ) 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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