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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技术要求、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或社团名称、地址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在9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技术审查合格,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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