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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回避类型

2022-09-07 14:50:46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752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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