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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2022-09-08 11:10:43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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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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