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项目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1-03 11:11:49 作者:-- 来源:--
2239

财资〔2018〕5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上述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后,《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第二条相应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二)、(三)、(四)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将 《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调整为“(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五)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2018年9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及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扫一扫,加我微信

上一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下一篇: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免费咨询

内容不能为空!
称呼不能为空
请填写正确的电话!
隐私保护中,请放心填写,我们会致电为您解答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

欢迎登录

30天内自动登录

通过邮箱找回密码 (注:已绑定手机号的,可通过短信登录后修改密码)

欢迎注册

平台账号服务需要联网,并获取您的账号、所在区域、浏览器设置信息,以及您主动上传的个人基本资料和身份信息等。点击“注册”,即表示您同意上述内容及用户服务协议

设置信息完成注册

手机号绑定多个账号

申请试用

平台账号服务需要联网,并获取您的账号、所在区域、浏览器设置信息,以及您主动上传的个人基本资料和身份信息等。点击“提交申请”,即表示您同意上述内容及用户服务协议
*标题分类
  • 买专利
  • 找服务
  • 提建议
*咨询内容
内容不能为空!
*您的称呼
内容不能为空!
*联系手机
请输入正确格式的手机号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咨询内容
内容不能为空!
*您的称呼
内容不能为空!
*联系手机
请输入正确格式的手机号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