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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复成功案例展示-第49821625号“SHANSHANTECH”商标

2023-02-10 16:38:15 作者:龙图腾网 来源:龙图腾网
2505

被异议商标

第49821625号“SHANSHANTECH”商标

引证商标

第21086566号商标、第17732887号商标、第1258618号商标

异议决定号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1242号

决定要点

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由

   本异议请求涉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49821625号“SHANSHANTECH”商标,注册人为昆山市山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21年6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其理由是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驰名商标认定涵

附件2: “杉杉FIRS”品牌及企业所获荣誉证明

附件3:行业协会对异议人品牌保护的支持函件

附件4:异议人关联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的声明。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以及关联公司对引证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系列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及关联公司的推广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受到损害,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声誉,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抄袭模仿的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经审查合格,商标局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了该异议申请并寄送异议申请书副本给被异议人,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辩。

被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如此下答辩:

1.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外观、显著识别部分以及含义表达方面都不一样,不存在近似之说,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2. 昆山市山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电动自行车、电动叉车、汽车等各类锂电池盒产品制造商。生产的锂电池盒产品赢得“品质优越可靠”的声誉。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信誉使得公司在国内外用户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SHANSHANTECH”是被异议人独创设计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以及识别性。“SHANSHANTECH”昆山市山山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山山科技的英文,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得消费者在看到被异议商标别的同时就会联想到其申请人,是不会被消费者所混淆与误认的,更不存在主观恶意、模仿抄袭、复制之说。

3. 被异议人按正常程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用在“自行车、婴儿车”等类似商品上进行销售,是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经营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经审查,作出如下决定。

被异议商标“SHANSHANTECH”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公共汽车、洒水车”等商品上。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为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异议人作为两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2887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第21086566号“杉杉SHANSH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汽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杉杉FIRS及图”商标虽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21625号“SHANSHANTEC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有商标异议等相关问题咨询,可联系北京专赢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官方客服,联系可拨打电话010-6310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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