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第529号)”第五条“未提交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未通过或注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另行办理新备案”,但我们在商标局重新备案时,又提示“填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备案”,无法重新备案,这样会取消我公司的代理机构的备案吗?
回答:
收到您的留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第529号)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商标代理机构无未办结代理业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备案。未提交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未通过或注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另行办理新备案。由于系统改造工作较为复杂,目前正在抓紧完善中,未提交重新备案或重新备案未通过的商标代理机构尚无法提交新备案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对于未重新备案或重新备案未通过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我局仍正常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系统改造完成之后,我局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29号),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代理机构可另行办理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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