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从追求数量转向提高质量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中所列出以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包括: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以上3条原因是2023年非正常专利下发的常见理由,一是基于申请人,二是针对专利申请案件本身。
二、申请人比较容易出现非正常的情况:
1. 有非正常记录:之前有过非正常记录,且之前的记录一直未处理(未撤回或者申诉一直未通过),撤回记录未超过一年以上,非正常名单未更新。
2. 发明人年纪小或涉及大创新:发明人是个人且无科研人员实际参与,无资格证明涉及行业性创新发明。
3. 企业类: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 高校类:普通类专科学校且发明人涉及领域多杂(职业技术学院、中小学、医院)。
三、具体条例分析:
1. 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2. 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3. 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四、应对自查
1. 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天眼查等工具,查询申请主体的主营范围、参保人数等信息。如果专利申请内容明显脱离申请主体的主营范围,显示申请主体的参保人数(最新参保人数)为“0”或者“-”,则建议替换合适申请主体。
2. 针对“撤回后再次提交相同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重点排查,同日申请、相同主题的申请被列为非正常专利的较多,如果是一案双申的案件建议在申请时声明“同日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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