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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补偿

2023-09-11 14:15:11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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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里面提及的“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这里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并且缴纳实审费的日期,还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发文日?

回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0号)》第五条规定: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关于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详细解释,请您关注后续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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