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五六四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沁州黄小米、山西老 陈醋、大连海参、阜新玛瑙、梁山西瓜(小梁山西瓜)、盘锦大 米、苏家屯大米(红菱大米)、林芝灵芝、西藏藏红花、西藏那 曲冬虫夏草、青海冬虫夏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彭阳红梅杏、 哈密瓜、和硕葡萄酒、吐鲁番葡萄干等 16 个产品的 47 家企业, 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 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 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 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47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年 1 月 24 日
附件
47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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