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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七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拉共体论坛官方标志”、“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官方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拉共体论坛官方标志图案和说明
2.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官方标志图案和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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