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根据《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办理外观设计优先审查时,证明文件中的佐证材料该提供什么?有没有类似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之类的文件?
回答: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办理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审查时,若专利申请符合该条款所列的优先审查情形(如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及佐证材料。
关于佐证材料的具体内容,通常应包括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及其实施运用符合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此外,根据办理流程,还需要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应一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指定的受理处。
综上所述,在办理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审查时,虽然不一定必须提供《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但提供类似的文件或证明有助于清晰地展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关联性,从而增强申请的说服力。同时,还需要注意提交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和证明文件,以满足优先审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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